公务员考试行测具有公共性质,毕竟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比较强,一般的管理人员不需要懂得太多的法律知识,要求法律专业的岗位又肯定会在专业测试中考查,所以法律知识的复习不必求全,只需重在对法学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即可。本文中公教育专家整理宪法、行政法的23个命题热点,期望对广大考生备考提供一定帮助。
1.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、副委员;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长;国家、副;高院院长、高检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。
2.全国人大常委会:制定法律;解释宪法,监督宪法的实施;解释法律。
3.是高行政机关,其法定会议形式: 全体会议;常务会议(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秘书长),可以制定行政法规。 政府负责人副职的产生这块,注意中央的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,由全国人大决定;而地方政府的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,正职、副职(如省长、副省长、市长、副市长)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。
4.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/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/3以上的多数通过。
5.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总理的提名,决定部长、委员会主任、审计长、秘书长的人选;
根据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,任免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员、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,并且批准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;(与法院不同)
6.行政区划:全国人大 批准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;有权批准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,批准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。省政府批准乡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。(乡级比较特殊些,例如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,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。县级以下(含县级)为直接选举 )
7. 紧急状态: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;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状态。
10. 司法机关: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。
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,而是监督关系。
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。其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
“更多详情请登吉安中公教育网:http://jian.***/
也可加入江西中公教育微信平台:jx-offcn-com
或加入新浪微博:吉安中公教育”